现在网络直播高度发达,但各种乱象滋生,严重侵害网民利益。今天,6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明确规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未成年网民的行为。
近年来,网络直播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迅速增加,为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一些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传播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税漏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问题时有发生。
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规范和加强对网络主播行为的监管刻不容缓。为加强规范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在广泛专题研究的基础上,与文化和旅游部联合起草并形成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文件。
|0@4299.com||1@4299.com||2@4299.com|《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多方面加强,积极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加健康的网络环境。
一是禁止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动作、高危动作等容易引起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禁止展示吸烟、酗酒等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的内容;二是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其角色进行非广告性商业宣传和表演或作为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的噱头,引导错误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内容;三是禁止以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公开“礼物抽奖”等方式,暗示、引诱或鼓励用户打赏大额款项,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应加强警示和约束;对问题严重、问题反复、意见不改的网络主播,封禁账号,并将相关网络主播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的艺人,不提供公开演出和公开露面的机会,防止调职和复出。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主播带货直播的行为。一是禁止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对交易、关注、浏览量、点赞等数据流量进行篡改或者伪造;
二是禁止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欺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特许、专属商品等行为;三是禁止通过“弹幕”、直播工作室名称、公告、语音等方式传播虚假或骚扰广告。对于之前社会一直关注的个别网络主播偷税漏税现象,《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