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朝阳法院,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公司与员工就支付工资的货币形式无法达成一致的案件,最终判决公司应以人民币支付员工工资。
据了解,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沈先生在产品部工作,担任产品副总裁,属于公司高管,月薪5万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际履行过程中扣除社保公积金后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工资,其中2574元已发至2020年10月,USDT已发至2020年9月。
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沈先生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和他协商,因为项目没有完成,离职时间会到项目结束,承诺10月份发全薪。项目完成后,公司10月份工资一直没有发全。同时,公司将14薪部分、目标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从2019年5月20日延迟支付至2020年10月17日。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两个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公司已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以虚拟货币形式发放了工资。
经法官询问,双方称USDT指的是TEDA币,属于虚拟货币。沈老师说公司要发拖欠工资,14工资,绩效奖金等。,应以人民币支付;胡说应该用虚拟货币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老师的工资、绩效奖金、年度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2021年9月,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无法律补偿,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