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差不多”的内容,在维权时会带来“差很多”的结果。今天(1月24日),一则#离职报告多写3个字赔公司2.9万#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据@工人日报报道,2021年3月,在辽宁大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的彭晨宇,因为公司五年没有涨工资,决定离职。
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从网上下载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
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收拾好办公用品,离开了企业。5月20日,他收到法院传票:企业起诉他旷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职文件,学会“止漏避坑”。
写下离职原因和赔偿金额,谨慎使用“申请”“说明”“要求”等字眼,敢于提问,谨慎签署格式条款。
对此,网友纷纷评论道:
没有温度的企业注定走不远。
请改为指示,最好直接告知。
入职时,公司有没有关于辞职的报告或培训?
辞职报告是通知,不是请示。
什么,辞职前一定要咨询法律顾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