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名誉权案。
去年12月,一则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交流异常的八卦在微信群里传开。“妈妈A”在孩子所在班级的微信群里发表了丈夫与“妈妈B”交流不正常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
被告人王在看到新闻后,发现微信群中“B妈妈”所标注的孩子“B”与自己班上的一名同学同名,误以为“B妈妈”是该同学的母亲,即原告的李某。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到自己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家误以为李某是绯闻事件中的“第三者”。经双方确认,李与“乙母”无关。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微信群的群主,出于兴奋,发送了4张涉案聊天记录截图,并主动引起话题讨论。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未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体成员认为原告是涉案的“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了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虽然被告后来进行了澄清,但考虑到本案涉及的微信群数量众多,网络空间传播迅速,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对原告的个人名誉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对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4000元,并在上海报刊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