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通知,山东省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含税)。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确定和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然后根据清单,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时足额收取增加的电费。
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电力用户数、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通知还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此前,2月18日,山东省发改委宣布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电话,继续保持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高压态势。
举报受理范围如下:
1.伪装成数据中心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2.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3.以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
4.以其他隐蔽形式“挖矿”的企业和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