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有些商家往往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退货。这合法吗?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号,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3月15日开始实施。
《规定》安全,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明确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规定》明确,虚假计费、评价、流量的合同无效,切断了网络消费市场的“黑灰产”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