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迅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件显示,原告腾讯诉称,原告此前已将“微贷”商标注册并转让给微众银行,微众银行授权原告使用。被告寻赞公司的“微粒钱包贷”软件为小额借款平台,其商标名称与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名称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其“微钱包贷款”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微贷”有显著区别,不会与原告的业务相混淆。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已经主动移除。
法院认为,“微钱包贷款”App
与“微贷”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混淆用户,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最后,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判决被告迅赞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