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根据有关立法规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期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修订法律和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间、时长、功能、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单笔消费金额和单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有偿服务。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培养
针对部分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有待提高,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能力不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评价指标(第十三条)。二是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通过提供家教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高质量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第十四条)。三是明确了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服务设施的相关场所应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以及专门为未成年人设计的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和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备的功能(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强化学校和监护人网络素养教育责任,建立健全在校学生上网管理制度,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五,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适应其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第十八条)。第六,强化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设立特殊义务(第二十条)。
(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针对网上违法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欺凌事件频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诱导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第二十一条)。二是加强信息内容管理,规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相关信息时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三是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告知权(第27条)。四是禁止利用网络组织、胁迫、引诱、教唆、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五,要求面向未成年人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第二十九条)。第六,明确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要求客观、审慎、适度地报道
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保护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一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知情同意、告知规则和提供规则(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时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第37条)。四是明确了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监护职责(第三十九条)。第五,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限制和个人信息合规性审核要求(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第四十三条)。
(四)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网络成瘾
针对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参与“饭圈”乱象,“网瘾矫治机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网瘾(第四十六条)。第二,加强学校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瘾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人网瘾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监督(第47条和第48条)。三是明确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建立健全防沉迷系统,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第一等不良价值倾向(第49条至第52条)。第四,完善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建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给予适龄提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防治中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