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你有没有遇到过因为商品拆封,商家七天无理由拒绝退货的情况?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号,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并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很明显,消费者打开包装并检查货物是因为有必要在不影响货物良好状况的情况下检查货物,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会影响二次销售。
此外,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
《规定》第一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等,明确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据介绍,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订购的商品;新鲜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投递报纸和期刊。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下列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打折扣;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经明示的残次品。